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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单位医疗废物贮存不得超12小时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 2020-02-03 二维码分享

1月31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广东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环境管理预案(试行)》,指出医疗废物在处置单位贮存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特殊情况下,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农村地区可对医疗废物进行就地焚烧处置。

预案对医疗废物的收集、暂存、转运等方面提出技术要求。在收集和暂存方面,预案指出,各定点医院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包装医疗废物,并放置于指定周转桶(箱)或一次性专用包装容器中,而且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单独收集并做好台账记录。同时贮存场所应按卫生健康部门要求的方法和频次消毒,医疗废物暂存时间不超过24小时,并且贮存场所冲洗液应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医疗废水消毒、处理系统处理。

医疗废物转运方面,预案特别强调要使用专用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含参照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要求进行临时改装的车辆)进行运输,同时在转运过程可根据当地实际运行电子转移联单或纸质联单,并建立台账。

预案也提出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优先收集和处置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尽可能做到随到随处,医疗废物在处置单位的暂时贮存时间不超过12小时。另外可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工业炉窑等非医疗废物专业处置设施开展应急处置活动时,要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而在人员卫生防护方面,预案明确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置全过程要加强人员卫生防护,近距离处置废物的人员还应戴护目镜,每次运送或处置操作完毕后立即消毒。

同时,对于确实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预案指出,医疗卫生机构可按照传染病防控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就地焚烧处置。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还应开展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设施、医疗机构废水处理设施的环境监测,做好疫区医疗废物处置、医疗废水处理等的环境监测工作。

(责编:孟哲、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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