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统计,全国主要农作物秸秆产生量为8.05亿吨,秸秆可收集资源量6.74亿吨,秸秆利用量5.85亿吨,综合利用率达到86.8%。其中秸秆能源化利用率占比8.3%,总量达到了5607.8万吨,主要以直燃发电、成型燃料、炭化、热解气化、秸秆沼气、作为薪柴利用等为主。秸秆能源化利用既解决由于秸秆随意丢弃产生环境污染问题,又能为农村居民提供清洁能源,是秸秆综合利用的重要途径之一。
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
2016年,原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促进耕地质量提升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39号),提出中央财政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安排10亿元专项资金,在北方10个省开展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到2019年,由试点向全国全面铺开,中央财政累计投入超过60亿元。支持内容:用于支持秸秆综合利用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包括秸秆能源化利用等。
秸秆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规定,优惠内容:对企业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代木产品、电力、热力及燃气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享受条件: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农作物秸秆及壳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生物质发电关键技术及发电原料预处理技术、生物质固体燃料致密成型及高效燃烧技术、生物质气化和液化技术等,均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范围。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相当于在原来25%的基础上降低了40%;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在增值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规定。采用农作物秸秆生产生物质压块、沼气等燃料,电力、热力等,产品原料或者燃料80%来自秸秆的退税。
秸秆发电上网补贴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农林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579号)。对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实行标杆上网电价政策。未采用招标确定投资人的新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统一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75元(含税,下同)。通过招标确定投资人的,上网电价按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不得高于全国农林生物质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已核准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招标项目除外),上网电价低于上述标准的,上调至每千瓦时0.75元;高于上述标准的国家核准的生物质发电项目仍执行原电价标准。
农机购机补贴政策
原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8〕13号)规定。打(压)捆机、圆草捆包膜机、秸秆压块(粒、棒)机、沼气发电机组等都在补贴目录当中。各地可从上述补贴范围中选取确定本省补贴机具品目,实行敞开补贴,补贴额不超过上年均价比例的30%。
秸秆初加工用地用电及交通运输政策
国家有关部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2651号)等系列文件,鼓励各地加快落实一批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的用地、用电等方面优惠政策。
在用地政策方面,河南省秸秆收贮堆场用地纳入农业用地管理范围,对秸秆综合利用重点项目、秸秆收贮堆场用地和秸秆气化站、秸秆青贮氨化基础设施、秸秆沼气集中供气项目用地给予支持。四川省秸秆收储设施用地原则上按设施农用地管理,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空闲地、废弃地等。
在用电政策方面,吉林省发布关于落实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电价政策的通知(吉省价格[2016]79号),秸秆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江苏省对秸秆进行拾捡、切割、粉碎、打捆、压块等初加工程序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不包括此后深加工生产程序用电。
在交通运输政策方面,吉林省、江苏省、安徽省等:对秸秆运输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文章来源: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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